《就業協議書》的內容不具有《勞動合同》的實質。《就業協議書》製訂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規定👀🥹,針對高校畢業生這個特殊的群體,采取的一種特殊合同約定方式🏊🏿♀️,一般情況下《就業協議書》有一定的時效性。即自簽約日起👩❤️👩,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特殊時間。
根據我國新《勞動法》第十七條的規定🧑🏻🦽,《勞動合同》應當具備以下條款:(一)用人單位名稱👩🏼🦲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(二)勞動者姓名🕗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👩👷♂️;(三)勞動合同期限;(四)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;(五)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⛹🏽♂️;(六)勞動報酬;(七)社會保險;(八)勞動保護、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;(九)法律🧑🏿、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🤵♂️。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、培訓🧑🚀、保守秘密、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。
對畢業生來說,到用人單位報到後,在雙方簽訂《勞動合同》之後🧚🏼♀️,《就業協議書》隨之失效。所以🙎🏼,《就業協議書》不能替代《勞動合同》🦝。